上财“学者·学问·学派”论坛(第四十一期)—— ​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司法改革

时间:2021-03-12浏览:628设置

  310日晚,新学期首场上财“学者·学问·学派”论坛(总第四十一期)于国定路校区第二阶梯教室圆满举行。本期论坛邀请到我校法学院葛伟军教授,葛教授以“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司法改革”为题,结合时代背景,分享了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订的见解。现场座无虚席,近300名师生共同聆听了本次讲座。


首先,葛伟军教授介绍了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。他阐释了营商环境的概念及营商环境报告的由来,指出优化营商环境的三个原则,即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。近三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,营商环境总体排名快速上升。他分析了营商指数中与公司法有关的“保护少数投资者”指标,并对该指标得分较低的董事责任指数、诉讼便利度指数予以举例说明。

其次,葛教授从公司类型、资本制度、公司社会责任和治理结构等方面条分缕析,详细解释了公司法的现行问题及修改建议。公司法存在法条更新速度缓慢、有些条款原则性强、公司类型设置不尽合理以及公司法的具体规则亟待完善等问题。改革的目标应当包括优化营商环境、重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、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、提高公司竞争力、电子化等。

具体而言,在公司类型上,股份公司又分为公众公司、封闭公司,公众公司则区分上市和非上市等不同的类型。葛教授通过考察英美日立法,认为应当以股份公司为基础立法,可将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化,一部分归入合伙企业或无限公司,一部分归入股份有限公司;可将国有企业、合伙企业等排除于公司法之外。在公司资本制度上,他提出应当取消认缴制,如果改为授权资本,配套制度要跟上;在资本分配中,可以考虑采用偿债能力测试,但是应当慎重;在出资方式上,建议增加股权、债权等出资形式;在公司社会责任中,建议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,将其转化为董事义务条款,增强可操作性;在公司捐赠问题上,可参考美国法,将公司捐赠视为公司的默示权力;在公司治理结构中,应当引入商事判断规则,并进一步审视该规则与董事免责之间的关系;对于股东压迫,则不必单独规定,增加股东直接诉讼的标准即可,具体可以参考英国法的不公平损害诉讼。

最后,葛教授对公司法改革做了简要的总结。他表示公司法应当为大多数服务,应当围绕减少成本、提高公司竞争力而展开;要跟得上时代,要与国际接轨,要回应社会需求;应当要向社会放开,让更多利害关系人参与讨论。他认为改革应当全方位,从公司类型、资本制度、公司治理等方面切入;改革应当着眼于未来,不能因短期成本而忽视修法带来的长期收益;社会经济的发展,除了完善的法律规则外,还需要政治、文化、历史等各种要素的良性互动。

互动环节中,师生间就“如何消除公司法规则语义模糊”、“国有企业应当如何定位”、“董事义务的构建及董事责任的承担”以及“营商环境评分标准的话语权”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,本期论坛极大地激发了同学们的深入思考与积极讨论。上财 “学者·学问·学派”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主办,校团委、校学生会承办,系专为上财本校学者讲授和传播其所做学问的论坛,旨在提升上财学者与师生就学科学问进行研讨和交流的深度与广度,加强认知和思想碰撞,推动在相关学科领域上财学派的形成。本期论坛葛伟军教授以其独特的比较法视角、积淀深厚的法学素养以及诙谐生动的语言案例,细致而清晰地将这些问题逐一释明,赢得了在座观众的阵阵掌声,论坛在葛教授耐心详尽的答疑解惑中落下帷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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